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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账户法院冻结不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7:23:38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冻结以下类型的账户: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

国库库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48号),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综上所述,法院无法冻结上述类型的账户,这些账户因其特殊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受到保护。如果需要对这些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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