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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有哪些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3:55:39    

举证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特定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证据提供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证据分类和提交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调查取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证据自认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证据排除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明确举证责任,规范证据的提供和认定,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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