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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币怎么判刑的(伪造货币罪如何判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2 08:06:16    

货币在人民生活和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伪造货币的技术和犯罪手段也逐渐猖狂,这不仅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危及到国家的金融秩序。

因此为了有效打击和减少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必须对其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一、伪造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那么伪造货币罪如何判定呢?这就要看伪造行为的程度,即伪造的货币一定要真实有效。首先就是伪造货币要与真实货币的材质、外观以及图样等相似,具有基本货币的特征。

其次是伪造的货币能在当下流行使用。还有就是伪造罪和变造罪的区分,“伪造”是非货币的原料加工,其过程属于“从无到有”。而“变造”是在真货币的基础上二次加工,其过程属于“从少到多”。

法律规定,变造货币只有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总面额达到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200张以上。而伪造货币虽然也有数量和面额的要求,但并不是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执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立案追诉。

如单某和黄某通过工具和手段,打印大量10元、20元假币,并在网络寻找买家,高某与单某结识后也开始学习制作货币。

此外邢某又以快递员的身份替三人邮寄。不久单某、黄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缴获人民币80.44万元。随后查询高某窝点,缴获人民币4.08万元,期间邢某为三人送快递收取了2万元好处。

在此案件中,单某和黄某通过工具制作假币,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属于伪造货币。黄某向单某学习制造假币,并实际参与了伪造行为。而邢某明知快递中藏有假币还正常邮寄,属于知法犯法。

最终法院法院判定单某、黄某以及高某,均犯伪造货币罪,单某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全部涉案工具罚款5万元;黄某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罚5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而邢某以运输假币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在特殊情况下伪造罪的数额认定

1、犯罪未遂形态

行为犯伪造货币从实施到完成是有行动过程的,只有达到法定标准完成行为,才构成既遂。而在此过程也会出现一些意外原因,如设备损坏,或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这些原因造成行为没有实现,则应按照犯罪未遂认定。

如宋某在伪造货币案中被公安机关搜查,当时有100万元已经加工完成,余下636.67万元尚未加工。

法院认为,加工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不能由于部分假币加工完成,就认定全部假币加工完成。最终对已完成的假币认定犯罪既遂,未完成的假币属犯罪未遂。

这种情况下假币还属于半成品,法律并没有对其数额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按照行为人计划的面额来计算半成品的面额。

在这点上,其实也可以根据半成品的来源分类量刑。如果半成品假币是行为人自己生产的,那么应该按照犯罪未遂的标准进行数额认定,可以和既遂犯做对比,从而进行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如果是行为人向他人购买所得,那么应当按照犯罪预备行为,在预备犯的方式上进行数额认定和量刑。

2、共同犯罪形态

由于伪造货币的过程相对复杂,因此以共犯形式出现的较多。首先是流水线方式的运作,即一些人提供资金,一些人提供场所,剩下的人负责制作等。

在这种分工合作的模式下,每个人的行为都在推动着整个犯罪行动,并且所有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因此这种情况应当认定同一的假币数额,然后按照每个人“贡献力”的大小予以量刑。

其次是各行为人虽有犯意,但在行为上属于各自行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个人制造的面额进行分别量刑。

这一点虽有利于被告目的,但理论上却和共同犯罪相违背。因为共同犯罪属于一个整体,每个人都应该对整个行动及其后果负责。

故而都应当按照伪造货币的总面额量刑。期间如果存在共同犯罪人退出,则要根据“退回”行为是否有效来决定其最终的犯罪结果。

三、伪造货币罪的罪数认定

伪造货币如果是伪造人自己持有,这种行为是伪造行为的延续,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范围,在《刑法》中规定,持有假币罪用于不清楚假币来源、无法定位货币犯罪行为的情况。

因此对伪造假币又自己持有的,定为伪造货币罪一罪。

伪造货币的目的在于谋利,“使用”便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如果伪造货币并使用应当认定牵连犯,以牵连犯从一重的处断原则定罪。

因为使用是伪造的必然结果,伪造是使用的前提。两者存在牵连关系,应当属于数罪、处断上的一罪。

此外,伪造货币如果是他人持有、使用、或者是出售运输等,应当在两者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明确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点。

如果共同犯意在伪造行为完成后,那么持有使用者应在自身行为范围内,与伪造人成立共同犯罪,按照持有、使用、出售及运输进行定罪处罚。若伪造人因伪造行为与他人有牵连或者吸收关系,那么只需定为伪造罪一罪。

如果共同犯意在伪造行为前,即行为开始前已经明确分工,分别实施保管、使用、出售和运输,那么持有、使用、出售和运输的行为人与伪造人,在整个伪造过程中成立共同犯罪,即共同构成伪造货币罪。

四、结语

货币是生活和经济的重要媒介,只有高效打击伪造的犯罪行为,国家才能得到更好的安定和发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意识,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不仅能形成正确的法治思想,还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治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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