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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有哪些处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10:08:40    

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

政务处分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问责决定或建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检察机关可以按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起诉或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需要补充核实,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立案侦查

对于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线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

不予立案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必要时可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对于属诬告陷害的线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超期羁押的纠正与处分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的,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违法办案责任

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时,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性质、原因、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拘留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并在必要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决定逮捕或不逮捕

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照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审理中的处理

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若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退回补充侦查由检察院申请,法院审核。证据补充由检察院负责,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由检察院主导。

监督执法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些处置措施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方面的职能作用,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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