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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普遍管辖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26:39    

普遍管辖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这些罪行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这些罪行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

侵略罪

战争罪

反人道罪

非法使用武器罪

灭绝种族罪

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

种族隔离罪

种族歧视罪

劫持人质罪

贩卖和使用奴隶罪

国际贩卖人口罪

酷刑罪

其他国际罪行

劫持航空器罪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

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

海盗罪

毒品犯罪

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建议:在处理涉及普遍管辖权的问题时,应仔细研究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以确保正确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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